一、遞交申請
1.申請韓國外觀專利所需文件
a.申請書,其中應寫明創作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要求保護范圍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b.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
c.如果要求了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韓文譯文;
d.如果委托了代理人,應提交委托書。
申請書和圖片必須在提出外觀設計申請時提交。申請人法人代表的名字,優先權文件和委托書可以在申請后再補充。
如果要求優先權的話,申請人必須自優先權日起6個月內向韓國提出申請。
3.外觀設計申請書,其必須包括:
a.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b.對外觀設計及其要點的說明;
c.外觀設計圖片: 應該包括立體圖,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和仰視圖,及其他在描述該外觀設計時必要或有用的視圖(比如,剖視圖)。就平面設計產品而言,只需要提交俯視圖和后視圖。外觀設計產品的照片,模型或樣品也可以代替圖片被提交。
二、專利公布
外觀設計申請可以應申請人的要求,被公布在“外觀設計公布公報”上。在申請人收到次最終授權或駁回通知后,將不能提出該公布要求。一旦外觀設計申請被公布了,任何和該申請有關的文件都可以被公眾用來督察該申請。在外觀設計申請被公開后,如果申請人給被指控的侵權人發警告信,合理賠償額的任何后續計算將從侵權人收到警告信日起算。但是賠償金只能在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收取。
三、實質審查
1.啟動審查
和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不一樣,外觀設計申請是不需要提出審查要求就會自動地接受審查。一般而言,從申請日起約一年將完成審查。當外觀設計被公布后,并且申請人有證據顯示該外觀設計現被侵權時,可以提出加快審查的要求。
2.授權要求
a.應滿足外觀設計法對于外觀設計的定義。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設計”。根據從2012年起開始實施的本法,商品的范圍尚包括連子標識(logotype),人物標志等。于是若以人物標志(character)申請圖形象征外觀設計專利,不需有人物標志的所有商品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可直受到人物標志本身的保護。
b.實用性:即外觀設計產品能用工業方法大量生產出來。
c.新穎性: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知,發表或者公開使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似。
d.創造性∶外觀設計同申請日以前的在韓國公知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相比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不是顯而易見的。
e.而且不屬于外觀設計法第6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主題,比如違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規范;或是外觀設計使用了國旗,國家或公共組織的標志。
如果外觀設計被申請人本人在外觀設計申請日6個月之前公知,發表或公開使用的,將視為不喪失新穎性。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時向KIPO提出書面聲明,并在申請日起30天內提交任何有關該聲明的證明文件以要求“不喪失新穎性”。根據201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本法, 從喪失新穎性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該當外觀設計專利便可,但若收到駁回通知書或有紛爭,需要提交證明文件。
四、駁回和授權
經審查后,如果審查員認為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符合授權條件,將發出初步駁回通知書,指出駁回理由,并給申請人一定的期限以提交書面意見陳述。
如果審查員沒有找到駁回理由或是最后接受了申請人的論述和/或修改的話,將決定授權。在SES制度下不能對外觀設計申請公告進行異議。無論如何,一旦授權,外觀設計將在“外觀設計授權公報”上公布。如果審查員認為該意見陳述沒有克服駁回理由的話,他將會發出對該外觀設計申請的最終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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