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商標法是參照英國商標法制定的,與英國同屬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標的注冊是基于使用在先原則為主,申請在先原則為輔。香港知識產權署負責香港的商標以及專利一般性事務,與相關法規是完全獨立的。 新的香港商標法于2003年4月4日開始實施,其中仍保留英國商標法的大致輪廓,同時增刪修改了許多部分。
申請人如在提交香港商標申請之前六個月內,已就相同貨品或服務在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國提交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便可享有商標在香港注冊的優先權。
所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
1.個人申請:身份證復印件
2.公司申請:公司注冊證明復印件
3.商標圖樣,及申請保護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4.申請書
商標查詢→提交申請→官方審查→公告→核準。審批時間約需6-8個月,有效期10年。
香港商標續展:
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可申請續展,續展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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